柬埔寨收紧矿物出口程序,加强非税收入征管
据柬中时报报道,柬埔寨矿物与能源部已修改矿物出口程序和相关法规,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效率。根据矿物与能源部长高拉达那于2月21日签发的部长令,从事矿物出口的商家须向财经部支付最低抵押金,金额为矿物出口许可函所列总值的5%,同时还需提供银行担保金,用于按实际出口额抵扣应缴纳的非税收入。
该部长令明确,出口商应缴纳的非税收入包括矿税、支持社区发展基金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基金。若出口商提供的银行担保金低于按许可函或实际出口额计算的非税收入,矿物与能源部将暂时拒绝发出出口确认收据,或与有关当局合作暂时阻止出口。
文件还要求,出口商须在首次出口矿物至少5天前缴纳最低抵押金和银行保证金,并存入财政部和矿物与能源部指定的银行账户。出口后,出口商还须在每月首个星期向矿物与能源部提交月度申报,并抄送财政部部级收税工作组,同时附上付款收据以便交叉核对。
矿物与能源部及财政部部级收税工作组将共同制定监督、计算和检查机制,必要时还会成立联合工作组对出口商展开调查。部长令强调,依法合规并履行纳税义务的出口商有权索回最低抵押金;若出口商违反法规、许可证被吊销或拖欠非税收入,其最低抵押金将被充公,并将面临法律制裁和补缴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