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15岁学生刺死同学案:法院以精神失常为由判谋杀罪不成立
马来西亚莎阿南高等法院9月14日裁定,一名在雪兰莪州中学刺死同学的15岁少年案发时精神失常,因此谋杀罪不成立。不过,法院下令将其安置在霹雳州乌鲁近打幸福医院接受治疗,期限由雪兰莪苏丹批准。
少年的律师冯吉顺表示,辩方成功援引《刑法典》第84条有关精神失常的规定。法院采纳乌鲁近打幸福医院一名法医精神科顾问的证词,确认少年患有严重且具有攻击性的精神分裂症。律师称,疾病令少年失去自我认知,自认为是神,并声称听到声音及他人指示,控方未对此提出异议。
案件因被告未成年而闭门审理。法官阿德琳·阿卜杜勒·马吉德提醒少年,其行为已导致一人死亡,并要求他珍惜获得的第二次机会。目前尚无消息确认控方是否会上诉。
该少年被指于2025年10月14日在八打灵再也万达镇一所中学的女厕所内刺死一名学生,并于同月22日被起诉。案发时,被告为中一学生,死者为中三学生。2026年1月,他在完成精神评估后被认定具备受审及自辩能力;2月否认控罪,案件于8月3日开审。控方传召11名证人,辩方传召两名证人,包括少年本人。
有关谋杀控罪一旦成立,原可判处死刑或30年至40年监禁,并处不少于12下鞭刑;但根据马来西亚《2001年儿童法令》第97(1)条,未满18岁者不得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