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青促检方就16岁女中学生命案无罪判决提出上诉
马青总团法律局主任兼槟城州团团长薛杰豪对高庭就16岁女中学生叶芯嫙遭杀害案作出的判决表示失望,并促请检控方认真研究完整判决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上诉,让上诉庭重新审视案件涉及的法律与证据问题。
高庭接纳辩方提出的精神失常抗辩,认定被告案发时存在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并符合刑事法律上的精神失常标准,因此裁定谋杀罪名不成立;同时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48条,将被告送往精神病院看管,等待雪兰莪州苏丹进一步发落。
薛杰豪认为,检方有必要检视高庭对“医学上的精神失常”与“法律上的精神失常”之间关系的认定,以及相关医学证据是否达到刑事法律要求的标准。他强调,要求上诉并非预设被告有罪,也不是要求对未成年被告判处死刑;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97(1)条,儿童不得被判处死刑。
他促请检方尽快研究书面判决及理由,审查精神失常抗辩、医学证据和相关法律标准;如存在可争辩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应依法上诉,并可视需要委任具有刑事上诉经验的外聘律师协助处理。马青表示,愿在不影响检控机关独立决定权的前提下提供法律研究及专业协助。薛杰豪同时强调,是否上诉的最终决定应由依法具有权限的检控机关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