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州参议员:国油与Petros争议属宪法及石油权力之争
砂拉越参议员刘会耀表示,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与砂拉越州属石油公司Petros之间的争议,与朝圣基金局(Tabung Haji)风波性质根本不同。前者涉及宪法权利、立法权限及联邦权力的历史运用,并非有关腐败、挪用或公共资金管理不善的指控。
他是在回应治理专家沃尔特·桑多萨姆的评论。桑多萨姆此前警告,如果Petronas与Petros之间的和解被视为政治妥协,而非基于国家利益作出的决定,可能受到审查;他还将此事与朝圣基金局及联邦土地发展局(Felda)过往因治理和监督问题而被重新检视的决定作比较。
刘会耀认为,朝圣基金局和Felda涉及机构治理、投资及财务管理,并可能影响国家经济;Petronas与Petros之争则关系到砂拉越与联邦的宪法和法律关系,包括《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联邦宪法》、州属地位与边界,以及联邦和州政府对石油资源各自拥有的权力。
他指出,宪法争议可以同时通过司法裁决和政治谈判解决,只要最终方案符合《联邦宪法》和MA63,政治协商并不等同于腐败或放弃问责。他还称,《1974年石油发展法》第3条赋予首相向Petronas发出具约束力指示的权力,因此法律本身为政治解决保留了空间。
刘会耀同时质疑,原适用于马来亚联合邦的《1966年大陆架法》于1969年通过紧急权力延伸至砂拉越和沙巴的法律及宪法基础。他表示,砂拉越所要求的是重新审视并履行马来西亚成立时的宪法安排;若法院裁定相关法律问题后,各方达成符合宪法且彼此接受的协议,不应被视为问责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