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高院维持前陆路交通局执法官六项贪腐罪成判决
马六甲高等法院驳回前马来西亚陆路交通局(JPJ)执法官拉菲·阿卜杜勒·拉赫曼的上诉,维持其六项贪腐罪名成立的判决。
控方证明,拉菲于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每月向JPJ机动车辆检查员福赞·沙烈支付600令吉,合计3600令吉,以换取对贴有特定贴纸的超载罗里不采取执法行动。拉菲案发时担任JPJ武吉卡迪执法部门首席机动车辆检查员。
爱极乐地庭此前判处拉菲每项罪名监禁10个月,刑期同期执行,并就每项罪名罚款1万令吉,罚款总额为6万令吉。
司法专员K·拉惹西嘉兰裁定,控方已经证明有关款项确实支付,并驳回拉菲关于证人证词需要佐证、法定推定适用过早及控方未提交JPJ行动记录等主张。法院也审视了拉菲所称自己是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线人、因内部冲突而成为替罪羊的抗辩,但未予采纳。
法官指出,执法人员涉及贪腐应受到具有阻吓作用的刑罚,公共利益应优先于其他考量;与最高可判监禁20年的法定刑相比,本案同期执行的10个月刑期属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