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投资公司董事再被控洗钱 涉1340万令吉
(吉隆坡19日讯)3个月前因失信罪被控的投资公司董事拿督诺丽莎,今日再次被带上吉隆坡地庭,面对10项涉及收取1340万令吉非法活动收益的控罪。她在法官苏珊娜面前否认所有控罪。 根据控状,被告被指于2021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日期间,在斯迪亚旺沙花园、旺沙美拉华帝和孟沙的3家银行分行,透过支票和网上转帐,从Energy Eco公司的银行户头收取1340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有关款项据称被转入她的个人银行户头,以及由她担任董事的Aura Emas Trading私人有限公司户头。 被告因此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协助、策划或试图洗钱),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将面对不超过15年监禁和罚款不少于涉及数额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较早前,副检察司要求法庭沿用诺丽莎此前面对失信案的10万令吉保释金及附加条件,控方也要求本案与此前案件一并审理;被告代表律师对此没有异议。法官随后批准两宗案件合并审理,也批准沿用此前的保释金和附加条件,案件择定于10月29日过堂。 根据报导,诺丽莎于5月11日与国行伊斯兰谘询理事会(SAC)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达乌峇卡,共同面对7项涉及1055万令吉失信的控罪,两人皆否认有罪。法庭当时批准两人以10万令吉保释金和一名担保人保外,并附加条件,包括将护照交由法庭保管直至案件审结、不得干扰控方证人,以及每月到反贪会总部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