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妙瓦底诈骗园区人员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偷越国(边)境案。周某甲、黄某、陈某甲、梁某四名被告人先后偷渡至缅甸妙瓦底诈骗园区,针对国内居民实施虚假投资理财电信诈骗。一审分别获刑后,周某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文书显示,四名被告人均为无业人员,分别来自广西、福建等地,在没有合法出入境记录的情况下私自偷渡出境,进入缅甸妙瓦底东风诈骗园区,长期针对中国境内民众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最终于2025年3月27日在泰国湄索被统一押解回国。
其中,1996年出生的周某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再次参与犯罪。其于2021年3月偷渡出境,2022年10月进入缅甸妙瓦底东风诈骗园区B区鸿升诈骗公司,担任诈骗小组组长,主要使用虚假身份诱导国内民众参与虚假投资理财,累计参与诈骗时长约2年4个月。
其余三人均为园区引流人员。1992年出生的梁某于2023年3月偷渡至缅甸,在妙瓦底东风园区诈骗公司从事引流诈骗工作,涉案时长约1年10个月,后期还被调入人事部负责招揽人员赴境外参与诈骗。1990年出生的黄某于2023年4月偷渡入境缅甸,在当地诈骗公司实施诈骗近两年,曾成功骗取一名受害人26万美元。1989年出生的陈某甲于2023年2月偷渡至缅甸,参与电信诈骗时长约2年,违法获利25000元。四名被告人初期多针对欧美、日本民众实施诈骗,后续均转为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精准诈骗。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诈骗窝点长期实施电信诈骗,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梁某、黄某、陈某甲除参与境外电信诈骗外,还违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分别构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
一审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部分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最终,周某甲因系累犯被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梁某数罪并罚,获刑二年八个月,罚金28000元;黄某获刑二年五个月,罚金25000元;陈某甲获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6000元。
一审宣判后,周某甲以入职诈骗园区时间、组长身份认定及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在案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多项证据足以证实其2022年10月已在境外诈骗园区担任组长的犯罪事实,其上诉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法院同时认定,周某甲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属于累犯,一审量刑符合法定标准。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周某甲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